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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合力推进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工作

发布时间:2010-04-16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道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招标投标管理。

构建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自20091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至今尚未构建公告平台,还有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及时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影响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
  《通知》要求,在今年5月底之前,各地要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构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构建公告平台的,要逐步实现与其他地区公告平台的互联互通。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结合起来,促进信息共享。

依法公告投标违法行为记录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公告。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须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将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加强对本系统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的指导,建立系统内的公告记录信息通报制度。

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通知》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审核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人资格、推荐中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考核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2010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告平台的构建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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