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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进入动态监管时代

发布时间:2010-09-01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建筑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有建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3万家,从业者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者已超过200万人。
  但是,当前建筑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企业数量过多,产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现象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解决建筑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意见》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的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通报事故责任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事故责任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应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原发证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受到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1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申报材料作假将被取消资质升级资格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法》,明确资质核查的主体、程序和具体措施等。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群众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核查。对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1年之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对其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质、资格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资质、资格审批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质、资格的情况进行检查。《意见》强调,严禁违规下放审批权。对违规下放审批权的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收回审批权,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出台《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动态核查办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企业的注册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落实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互联互通的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要尽可能地利用各地现有的信息资源,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要为监管机构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在建立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要完善各类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各地诚信信息的共享和互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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