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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民工医保可“全国漫游” 苏浙皖三省本月起率先实现关系互转

发布时间:2010-03-02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1日起,国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据了解,江苏、浙江、安徽3省将率先从本月起实现医保关系互转,这意味着在长三角地区“跳槽”的人员,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建筑业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且流动性较强,因此,医保“漫游”将为在外打工的建筑业农民工提供切实的保障。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社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根据《暂行办法》,江苏、浙江、安徽3省积极探索长三角医保关系转接的办法,《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三省已印发该《意见》,从本月起实施。在转出地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后因跨地区就业,医保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均可将自己的医保关系“随身带”。

据悉,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之后,从下个月开始,就能按照新就业地的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意见》规定,在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医保统筹基金转移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具体的操作细则还待进一步制定、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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